农业发展银行随州违法发放贷款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国经济网   2018-11-27 16:01

­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随银监罚决字〔2018〕5号、6号、7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随州市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被随州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此外,梁正、李楠共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

­  随银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农发行随州市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被随州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随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梁正对农发行随州市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随州银监分局给予警告。

­  随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李楠对农发行随州市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负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随州银监分局给予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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