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账时发现有17元筷子费 吃饭筷子都要收费那盘子呢?
正月初五晚上,李先生在文艺路十字附近的三原老黄家饭店订了两桌饭,总共17个人,结账时,看到小票上一栏写着“筷子17元”,他问服务员,服务员说筷子都是袋装的一次性筷子,一双1元。“第一次遇到吃饭筷子要收钱,如果不用筷子,是不是要我手抓着吃?”李先生说。(2月22日华商报)
记者实地走访,饭店桌上摆放着包装好的消毒碗碟,标注了“工本费:1元”字样,但很容易被聊天的消费者忽略。据该店服务员介绍,店里使用收费筷已经很久了。而因为“筷子费”数额不大,即使消费者不满也都“认了”,久而久之对此已习以为常,形成了一种公开的潜规则。
其实这种惯性思维多有不妥。首先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中消协也曾明确表态:“餐饮企业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并承担相应的消毒费用,不得将此转嫁给消费者。”简而言之,饭店为顾客就餐提供筷子等餐具,是其提供服务的必备条件,也是饭店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饭店另行收取餐具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事件中,饭店未提前告知顾客,也未标注在餐厅的显著位置,可视为霸王条款或商家的单方默认附加条款,有强制消费之嫌。正如李先生所说,“如果开始就告诉我筷子要收费,可能我就会选择吃与不吃”,而记者一旦与饭店较真,饭店便给与了相应免单,可见商家也知道此举有违相关规定,只是利用顾客的马虎大意大打擦边球罢了。
而消费者之所以对此不以为意,一是出于假日期间的气氛,不想与人发生争议;二是出于面子心理,觉得为区区十几元钱发生纠纷不值得,有时候还怕被商家讥讽为“抠门”“小气”等。殊不知正是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才使得部分商家的一些额外收费、霸王条款有了一席之地且有蔓延之势。试想,假若吃饭筷子都要收费了,是不是以后上菜的盘子也要收钱?此风若不加以遏制,习惯成自然,不正常的强制消费反而成为理所当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知不觉地遭受损害。
“筷子费”事小,强制消费事大。依照法规,饭店应将该笔费用退还给顾客,而不能抱着“收一笔是一笔”的弄巧心态让消费者堵心,影响消费体验。而消费者也要在日常消费中提高权益意识,自觉、勇敢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像李先生这样较真的顾客多一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空间便会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