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QQ群火爆 拉人介绍“生意”索取介绍费
惩罚制假售假才是重点
记者:我们注意到,近日有这样一起判决,安徽省的马某一次性购买了“安吉白茶”30盒,然后以茶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时间不一致为由发起诉讼。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说法认为,类似于这种动辄购买几十件产品,然后以标签瑕疵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索取十倍赔偿的“打假”行为将不再受到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将大概率面临败诉结果。
邱宝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里的但书条款说明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即使食品的包装存在瑕疵,也不应该支持惩罚性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是严格依法判处,并不能以此来推断法院对职业打假的态度。
记者: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目前,如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尽可能堵住恶意打假的路径?
邱宝昌:法律导向的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这没有实质意义。
刘俊海:“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如果消费者索赔过高,经营者完全可以拒付,但消费者天价索赔的行为自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早日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天下无欺的放心消费环境。要有效遏制企业的失信违约、制假售假行为,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全面推开“双升双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要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孔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