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不合格食盐 经营者获刑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2-05 14:57

­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3名男子,将低价购进的碘含量低于陕西省食用盐碘标准的食盐进行销售。11月24日,3人被镇安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

­  2012年10月,郭某、陈某开始在商洛市镇安县城区经营粮油店,经营预包装、散装食品零售业务。今年3月初,陈某为赚取更大利润,以每大袋90元的价格从一安康男子处购进海藻碘精制盐10大袋(21000克)在其店内销售。陈某先后向镇安某驴肉火烧店、某小吃店各销售1大袋。3月底,郭某又以每大袋85元的价格购进海藻碘精制盐10袋,与店内未售出的食盐一起出售。随后,郭某以810元价格向马某销售9大袋。截至案发,郭某和陈某所购进的食盐已处理完毕。马某购买的9大袋盐分别向3家餐饮业主各出售1大袋。5月30日镇安县盐务局工作人员从其店内扣押112小袋,其余食盐均被销售给市民。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从马某等6家店内扣押的海藻碘精制盐碘含量检测,均明显低于陕西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  11月24日,镇安县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陈某、马某为谋取利益,违反食盐专卖制度,在缺碘地区销售国家为防止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陈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盐销售活动。(周会茹 记者周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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