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卡取现资金被盗取 银行终审被判担全责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2-02 16:48

  无卡取现业务突破了必须使用卡片进行交易的传统模式,消费者仅需通过签约手机号码拨打电话预约,输入密码就可以在ATM机上取款,与其他传统有卡取现业务、网上转账业务等在性质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无卡取现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在便利消费者取款、交易的同时,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利用无卡的便利条件趁机盗取资金的新作案手段。无卡取现业务一旦资金被盗,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终审判决银行担全责。

­  谢正军

­  案件回放

­  存款被他人盗取

­  刘某在北京某银行办理银行卡时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其中包括无卡取现功能。后他人使用刘某签约电话号码、预约验证码及交易密码,拨打某银行客服电话预约无卡取现业务,并在ATM机上进行无卡操作,取走刘某卡内存款1.18万元,产生手续费59元,剩余63.31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等损失。银行认为自己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卡取现业务为新兴业务,该业务可能使持卡人资金损失的风险增大,故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由客户行使选择权。在未告知刘某开通此项业务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即为其开通无卡取现业务,银行对此存在过错。但同时,电话预约无卡取款业务过程中,需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而上述密码只能由刘某本人保管,银行无法获悉或控制,刘某应对密码泄露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涉案损失由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刘某存款本金8301.3元及利息损失(以8301.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其全部存款损失。

­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银行赔偿刘某存款本金11859元及利息损失(以1185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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