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因乘客开门伤人被判担责 法院称司机错
■ 追访
“网约车官司”呈增长趋势 公司难脱责
案件宣判后,海淀法院就网约车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发布,2015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7件,从立案年份来看,2015年立案1件,2016年立案6件,结合2014年的收案情况及2016年收案的集中程度,可以预测2017年的收案量会有较大增长。
从目前涉诉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涉诉的7件案件中,网约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的有5件,承担主要责任的1件,未定责的1件,即在涉诉案件中,网约车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而7件案件总诉讼请求超过270万元,平均每件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
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公司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网约车注册于滴滴等少数几家公司,这些网约车公司一般注册于北京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而这些地区的死亡、伤残赔偿标准明显高于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网约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方都有可能选择到网约车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分析1
车辆用途改变 交强险也要赔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乘客颜女士开启车门,司机廖先生未进行有效制止,作为车辆驾驶人,廖先生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判的能力,其对乘客未尽到制止或提示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廖先生不存在违法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车辆性质改变未交纳相应保费不予赔付的辩解,与交强险设立的制度功能及其作用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在第三者商业险方面,法院认为廖先生在2016年7月28日前即通过滴滴出行APP软件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并按照滴滴公司指派以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车辆运营活动,其行为已经使其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判决同时指出,颜女士作为乘车人,在未到达目的地且车辆未明确停靠安全位置时,即开启车门,且对其周围车辆及行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分析2
司机事故责任 滴滴要“买单”
就滴滴公司对廖先生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称,滴滴公司为廖先生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并指派其进行运营,为其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的增加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
滴滴作为网约车新型出行方式的开发者及通过APP软件成立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知道网约车的车辆性质发生改变,其在审核注册网约车司机的同时就应该就保险问题作出特别的约定,网约车平台未尽到该义务,亦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同时,廖先生与滴滴公司未签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只是通过网约车司机软件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司机,由于网约车司机的注册不具有唯一性,双方缺乏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但从网约车的运营方式上分析,廖先生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从事客运活动,且对客运合同的成立无任意性否决权,应视为是履行滴滴公司指派的工作,所以网约车公司对其指派廖先生履行其客运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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