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结“开心消消乐”侵权案 古川公司被判赔偿220万元

第一财经   2016-12-02 09:06

­  12月1日消息,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心消消乐”侵权案。 因认为古川公司开发的《开心消消乐2015》等游戏,侵犯其《开心消消乐》的有关权利,乐元素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古川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以下为案件公告原文:

­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心消消乐”侵权案。

­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开发了一款相似的三消类游戏,同时使用了与“开心消消乐”近似的游戏名称,游戏宣传和下载界面中均使用了与原告的名称近似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字样。乐元素公司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体平台及被告的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就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0余万元。

­  古川公司辩称其未开发相关游戏,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消消乐”已构成通用名称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乐元素公司对《开心消消乐》游戏享有著作权,乐元素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古川公司的五款游戏——《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开心消消消2015》、《开心消消乐-宝石版》及《开心消消乐-糖果传奇》构成侵权。古川公司辩称其享有对诉争游戏合法的运营权利,且仅负责运营和推广,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非涉案产品的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结合本案证据来看,古川公司系《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的著作权人,且其在当乐网、优游网、47473网站、苏宁应用商店、7k7k、木蚂蚁、泡椒网、游戏狗、虫虫游戏、安卓商城、yy138、爱奇艺等平台上上传并运营被诉的五款游戏。

­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不同画面进行了一一比对分析,认定“《开心消消乐》开机画面”、“开心消消乐”美术字、“小黄鸡系列”美术作品古川公司的使用与乐元素公司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乐元素公司的著作权。

­  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须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条件。在考虑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时,应当综合考虑到商标权人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的近似程度、商标权人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状况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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