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到用车被起诉 因拖欠合作方租赁费41045元

新浪科技   2016-11-30 09:00

  11月29日消息,海淀法院今日发布案件快报,山西某公司将易到用车诉至法院,因其拖延支付合作收益款。要求法院判令易到用车支付2016年6月至9月的租赁费41045.87元,并退还保证金2万元。

  与易到用车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一年的合作期限,在履行半年后,易到用车便拖延支付合作收益款。原告山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易到用车支付2016年6月至9月的租赁费41045.87元,并退还保证金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7日,其与易到用车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易到用车负责通过其租车信息服系统接受确认租车订单,收取租车费和代订服务费,并将订单发送给原告。原告负责提供符合租车服务标准的车辆。双方每月对上月的收益进行对账结算,原告向易到用车开具发票后,易到用车支付结算款项。但自2016年6月开始,易到用车未再与原告结算,并要求原告交纳合作保证金,并称如不缴纳将解除合作。原告在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易到用车亦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易到用车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费用并退还保证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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