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征意见 禁止强迫购物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田珍祥)11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就网络旅游经营行为作出相关规范,同时加强了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规范等。
据介绍,针对近年来网络旅游的迅速发展,送审稿在《旅游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旅行社提供旅行社产品交易服务的,规定了审核并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同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如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送审稿还规定,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
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发生的纠纷,送审稿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
送审稿还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各界人士可在12月2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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