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老赖”开发商 消费者胜诉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0-17 14:42

­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刘传江)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承诺给消费者退款后,却当起“老赖”。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款并支付利息。

­  消费者李某诉称, 2011年2月,其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房产总价为2531913元,从该房屋购买至今,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导致李某多次无法买卖房屋。李某认为,由于开发商无法履行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款。

­  经多次协商, 2015年4月开发商同意退房,承诺在2015年10月10日前退回所有房款。但李某多次索要,开发商至今未付。

­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故将其诉至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2531913元,并按月利息1%给付利息303829元。庭审中,被告开发商未答辩。

­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某因所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权属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出退房,开发商同意退房,并承诺在2015年10月10日前将购房款全部退还。然而,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向消费者李某返还购房款,应对本案争议承担全部责任,故李某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返还李某购房款2531913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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