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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在指尖”被查处实施传销 当事人已认罪

亿邦动力网   2016-10-13 09:22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出了“云在指尖”违法事实的证据:

  1、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事登记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事登记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变更后信息。

  3、广东牛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股东广东牛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4、“云在指尖”网上商城指向域名地址截图打印件,

  5、域名地址的工信部ICP备案信息打印件、网站备案信息登记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地址。

  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

  提供的公众号(昵称云在指尖)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注册和使用“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

  7、“云在指尖”商城绑定的财付通交易流水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注册和使用“云在指尖”绑定的财付通账户。

  8、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提供的当事人租赁的二十九台服务器清单和服务器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租赁阿里云服务器支持“云在指尖”商城系统运行,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传销的事实。

  9、当事人服务器电子数据的部分截图打印件及恢复后的“云在指尖”系统后台部分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实施

  传销的具体制度规则和违法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云在指尖商业模式解密”原件,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具体制度规则。

  1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数检字第242号鉴定检验报告,证明①、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入门费、设置层级、设置会员级别、设置计酬规则、给付报酬、发展人员实施传销。②、截止2016年2月2日的涉案人数、用户人数和信息、各级别会员人数、上下线层级关系、上下线团队关系、层级总数、各层级人员分布情况。

  12、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5]数检字第11006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

  实。

  13、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5]数检字第11007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

  实。

  14、当事人的委托人何林蔚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实。

  15、当事人的委托人张志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实。

  16、咸宁股东商张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实。

  17、咸宁股东商印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实。

  18、咸宁股东商邹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实。

  19、咸宁股东商印某微信朋友圈信息及相关链接信息的截图电子数据和部分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实。

  20、丽丽(匿名)微信朋友圈信息及相关链接信息的截图电子数据和部分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实施传销的事实。

  21、当事人供货商广州佐尊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询问笔录及含结算价的产品清单;当事人供货商广州市

  铳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供货商广州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含结算价的产品清单,证明当事人与供货商的商业关系为商品购销,不存在当事人所称的供货商委托当事人代发“推广费”的情况。

  22、阿里云提供的IP地址为121.40.16.111昵称“财务接口机”服务器的财务电子数据及部分截图打印件,证明

  当事人商品销售的具体情况。

  23、腾讯提供的财付通账户1223099201交易流水电子数据及相关数据统计情况说明和部分表格数据打印件,证明

  当事人通过财付通实现销售收入、支付佣金、退货退款的具体明细。

  24、当事人工商银行账户3602201119100085791招商银行账户120909021410601招商银行账户6214850204956897招商银行账户6214850203521411招商银行账6214850206749753交易流水,证明当事人涉案资金情况。

  25、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咸同业[2016]第058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当事人涉案资金情况。

  26、国家工商总局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本案的批复;湖北省工商局移交本案管辖给我局的通知,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全国管辖权。

  27、当事人提供的日常支出财务账明细、相关的银行流水及合同,证明扣减当事人合理支出后的违法所得金额。

  28、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支付给一般消费者优惠券的财务账及系统后台电子交易流水,证明扣减当事人合理支出后的违法所得金额。

  29、当事人委托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咸同会审[2016]第100号审计报告,证明扣减当事人合理支出后的违法所得金额。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被发展人员通过发送链接地址和二维码,继续发展其他人关注商城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其他人员消费后确认并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参与人员以购物形式缴费加入时产生佣金,“云在指尖”商城依据上下线层级关系确定上线各层人员“指尖管家收入”分配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指尖管家收入”。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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