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患者失明 法院判医院赔偿16.5万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0-11 15:18

­  消费者在干活时不小心被玉米叶子划伤左眼,在医院治疗后,病情不但没减轻,反而导致失明。日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16.5万元。

­  据了解,2015年9月,陈某在地里干活时左眼被玉米叶子划伤,经村卫生所诊治为角膜炎。2015年10月,陈某到巴彦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病情没减轻,左眼失明。此后,陈某先后转入多家大型三甲医院治疗,最终确诊为左眼角膜溃疡,左眼葡萄膜炎,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左眼视网膜脱离。

­  今年4月,陈某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认为,巴彦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43443.66元的70%,即170410.56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

­  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司法鉴定意见为,陈某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伤后需1人护理2个月,可择期行白内障手术,费用约需0.6-0.7万元或按实际合理发生计算。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巴彦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左眼视力下降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

­  庭审中,巴彦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陈某的伤情有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原因,医院的诊疗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伤是医疗意外,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赔偿。

­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在医院诊疗,因医疗意外导致损伤,虽因其本身疾病引发,但与医院的诊疗行为的医疗意外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要求其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

­  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巴彦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16.5万元。(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频道推荐
  • 辽宁省四市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
  • 全国工信系统表彰291个集体和463名个人
  • 中国航天员乘组完成在轨交接 神十九航天员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