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钱后迟迟拿不到车位 法院判令开发商退款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0-11 08:32

­  消费者2013年花27万元买了一个车位,小区入住近3年,开发商始终未将车位交付消费者使用。消费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车位购买合同,开发商返回消费者车位款及利息。

­  2013年9月,孙某与哈尔滨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浩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向星浩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星光耀广场一期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总价27万元。合同签订后,孙某交付了全部车位款,但至今星浩房地产公司未提供合格的车位给孙某。

­  孙某认为,星浩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星浩房地产公司返还其车位转让款27万元及利息。

­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星浩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消费者已履行支付车位款的义务,星浩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按时向消费者交付达到使用标准的车位。经消费者催告后,星浩房地产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车位,已构成违约,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星浩房地产公司返还车位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孙某与星浩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星浩房地产公司返还孙某车位款2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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