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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日游”须提前提供电子行程单

2016-09-20 15: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0

­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田珍祥)日前,《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明确,对于北京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故宫、天坛、颐和园等景区,应逐步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该景区从事旅游团队讲解服务。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

­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稿》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  旅行社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旅行社经营信息。

­  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草案修改稿》规定,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产品的,应当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经营一日游产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游者查询。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  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和导游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当日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

­  《草案修改稿》还指出,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开展一日游经营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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