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网络买卖购物的重重陷阱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央广网   2016-07-04 08:22

  我们现在进入到了所谓的移动互联网的时代,APP的应用十分广泛,APP最大的问题第一是过度搜集了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第二个问题是是我们目前没有权威的机构来确认APP的经营者或者是主办者是谁。我们现在更多的是依赖于那些下载平台,而下载平台本身是希望获得更多的下载量,希望有更多的APP进入到它的市场,所以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它们对于APP主体身份的查验可能会流于形式。所以我们相关的网络主管部门,比如中央网信办、工信部也在不断加强相关的查验工作。网络上这些身份不明的APP经营者就类似于网络上的游商,所以我们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一定要特别小心,首先要清楚的知道对方是谁。

  其次,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也要适当,不要贪图小便宜。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物,例如淘宝。它们的好处是能让我们清楚的知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主体是谁,它们都会有固定的网站和社会的知名度,而且它们的运营时间很长,所以它们的商业信誉一般是比较高的,而且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加入它平台的这些商家的具体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的方式,它需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在网络纠纷发生以后,例如我们会在淘宝上进行处理,那么淘宝所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就是在线争议调处,其调处权利的来源是我们消费者在成为淘宝或者天猫用户时,要签订一个在线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里面就有一条说,淘宝或者天猫可以有权对相关的纠纷进行调处,还有一个调处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因为消费者和加入平台的商家都要同意淘宝进行调处。这些网络平台的调处工作完全是基于网络,所以它无法获得实体化的查验。所以一般来说,它更多的调处结果就是同意消费者可以退货,但是法律还规定,如果消费者碰到消费欺诈,还有权获得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赔偿,这是我们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关于假货,实际上最严肃的问题是找谁做鉴定?这些鉴定机构在哪?鉴定费谁出?这里面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在消费者向群众机关,比如工商局投诉以后,不同地方的工商机关就互相踢皮球。另外,工商机关要求经营归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我们消费者可能压根就不知道经营者在哪。所以我们的工商机关也正在做一些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一个非常大的、全新的信息系统,使得我们全国的工商机关,包括其他的市场管理机关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执法网络。

  随着商家的逐渐成熟以后,一家商家可能拥有自己的主动购买的消费者,所以对于双十一这种特定时段的促销的依赖度就大幅度下降,而新加入的这些经营者可能活动力度就会比较大。有的商家可能在双十一之前逐渐抬价,然后再给出很大的折扣,这属于一种价格的违法行为,而价格问题是由我们的价格法归管,我认为未来对于价格的执法应该整合到整个统一的市场监管活动中来。网络的价格欺诈还有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的价格执法部门在取证工作上也面临着挑战,所以这就需要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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