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江门百亿工程陷欠薪门 多地楼盘被曝质量问题
层层转包管理混乱
曹云等人走投无路,想到了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借此维权讨薪,但此时,他们恍然发现自己走入了另一个早已埋好的“陷阱”。
在曹云和富利建安长达17页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上,没有出现过任何一个公章,甚至连“富利建安”的字样都没有出现,在乙方泥工班负责人签名栏上,有曹云按着手印的签名,签约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而在甲方一栏中,仅填着“江门保利中汇花园一期项目部”,代表人签名处写着“陈大余”“刘伯信”,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
据曹云介绍,刘伯信是此前保利中汇花园的项目经理,不过已经调走了,新来的项目经理原是中宇花园的,叫林庆辉。“此前,刘伯信曾口头对我们许诺,等工程结算,之前的零琐扣罚一律免除,然而,在刘调走林接班后,这个口头承诺也随之成了空头支票。”曹云说。
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第一条就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就是说,这一份没有用人公司公章、用人公司法人签名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问题不仅仅出在这里。曹、邵、魏、严、胡等多人均向记者表示,从去年7月施工开始至今,他们从未见过富利建安的公司负责人和任何公章,更不要提保利方面的负责人,唯一见过的,只是一个叫赖小明的私人老板。能证实保利和富利建安在这里的存在证据,只有那一块块广告牌和项目部门前悬挂的招牌。
实际上,保利大都会这个巨型工程其中的商品房项目,已经经历过至少5次转包。第一层是保利发包给富利建安,第二层是富利建安转包给赖小明等人,第三层是赖小明分包给曹邵等人,第四层是曹云分包给外墙班组胡耀明、内墙班组王某等人,第五层再由胡耀明将具体的活分给他带来的农民工去做。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也就是说,这个工程一开始就“跑偏了轨道”。层层转包、层层扒皮,导致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农民工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各级维权艰难重重。而令人惊讶的是,转包始作俑者广州富利建安竟是保利的子公司。富利建安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1993年,隶属于中国房地产企业综合前五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
修补空鼓的37万元,加上之前零碎小事扣掉的6万多元,我在这个项目上足足被罚了43万元,如果不是这一笔钱压着我,也不至于给农民工发不出工资。——曹云
起底保利江门大都会违法转包灰幕
总承包商广州“富利建安”为保利子公司,其他单位须挂其名下才能施工
保利地产2013年进入江门,2013年10月保利大都会首次开售,短短2个月实现7亿元销售金额,轻松摘取江门销冠,2015年5月28日,保利大都会商品房一期项目中宇花园首批780户单位交付。
据保利大都会二期项目中汇花园4个施工班组负责人近日向记者透露,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工程完工,保利大都会项目共欠薪逾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保利大都会“大包方”,保利旗下子公司广州富利建安存在涉嫌违规转包、监管缺位、质量存疑等诸多问题。由欠薪牵扯出的富利建安违规转包问题早已在华南地区大面积普遍存在,更是其迅速攫金、疯狂扩张的基本模式之一。
保利江门项目违法层层转包
在我国,多部法律都明令禁止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还明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压价倒手转让给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承揽,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的承包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等。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与其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此是不允许的。
既然有三部法律都对转包行为明令禁止,保利地产和下属子公司广州富利建安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而行自然有着更深的原因。
既是开发商又是总承包商
广州城建开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专家俞昆曾在研究保利地产的成本管理特点时指出:“保利在2006年IPO之后发展犹如脱缰之马,营业额三年‘三级跳’至155亿元,迅速崛起成为中国房地产企业前三位,各种原因,与保利特有的成本管理体系不无关系。”
俞昆认为,保利成本管理体系中,几个鲜明的特点中,其一就是“私营承包商”战略合作挂靠模式,直接对这些“战略合作私营承包商”竞标和发包,使保利“既是开发商又是总承包商”。
为了实现这种发包方式,保利专门成立由保利控股的建筑施工企业——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运作,富利建安已升级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保利将具有装修施工二级资质的广州市佳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保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到富利建安。
此后,源自保利地产的所有建安工程均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富利建安做总包,再对“私营承包商”分包,由中标的“私营承包商”和富利建安签订分包合同。精装修工程基本由佳利装饰承接,直接对装修小“私营承包商”发包,智能化工程由保利数码承接,再直接对小“私营承包商”发包。
事实上,在2008年以后,保利地产在华南地区几乎所有的地产项目都是如此操作,前文中曾在广东做工十余年的湖北籍农民工胡文武和胡耀明,此前均曾在广州市地产项目保利花都水晶城和中山市地产项目保利国际广场做过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也都是这家富利建安。“欠不欠薪得看富利建安把项目分包给谁,运气好一点,像在中山做的项目,就会比较顺利,运气不好,碰到了黑心的承包商就会百般刁难,比如广州的保利水晶城和江门的保利大都会,都有欠薪现象。”胡文武说,“即便实际上是外面其他的企业在做工程,也必须挂上富利建安的名。有一次中天集团拿到了保利的项目,他的员工穿着‘中天集团’的工作服施工,也被项目部叫停。他们不允许出现富利建安之外其他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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