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进一步细化雾霾治理 跨行政区域统一标准
闽南网4月22日讯 地方政府超标建设楼堂馆所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有人仅仅吃的话也将可能要承担刑责。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刑法解释草案等。
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环保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等方面的规定。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地方政府发债拟适度放松
关键词:环保法进一步细化雾霾治理
近年来,中国出现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十面“霾”成为人民的“心肺之患”。环保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对雾霾治理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亦有新突破。
跨行政区域统一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三项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始终备受关注,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
同时,四审稿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
草案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法行为将按日计罚
草案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草案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草案同时明确,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草案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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