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银行龙岩2宗违法遭罚 未严格审查业务交易背景

中国经济网   2020-11-05 14:52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岩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银行”)龙岩分行存在两宗违法违规事实:(一)未按项目真实资金需求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二)未严格审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交易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对泉州银行龙岩分行合计罚款90万元。 

  此外,陈林浩、陈林忠、谢霁萍、邓志斌共四名相关责任人遭罚。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陈林浩对泉州银行龙岩分行未严格审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交易背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陈林忠对泉州银行龙岩分行未严格审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交易背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显示,谢霁萍对泉州银行龙岩分行未严格审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交易背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邓志斌对泉州银行龙岩分行未严格审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交易背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龙岩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官网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银行)是成立于1997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福建省泉州市。目前在福建泉州、厦门、福州、漳州、龙岩、莆田、南平、三明等地市设立营业网点123家,全行资产总额超120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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