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彬集团旗下企业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在外汇局报送数据

中国经济网   2019-12-04 16:26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发布的“滨汇检罚〔2019〕8号”显示,华彬春风(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在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2014年度至2016年度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数据。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华彬春风(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

  天眼查显示,华彬春风(天津)租赁有限公司系华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往上追溯,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则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彬集团”)的全资孙公司。

  华彬集团官网显示,华彬集团创立于1984年,是一家国际化、多元化的跨国企业,在亚洲、欧洲、北美等地,分布着百余家分支机构与子公司,资产规模超过千亿元,年增速超过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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