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农商行违法向不合格主体发放贷款

中国经济网   2018-12-29 18:13

­  银保监会网站28日公布对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常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主体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土地储备项目、迟报案件信息报告,被银保监会常德监管分局罚款50万元。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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