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允许日本大米进口 大米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

新京报   2018-11-29 17:16

  11月28日,海关总署在官网发布公告称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即日起施行。封禁7年后,中国海关总署解除对日本新潟大米的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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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公告提及,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海关总署要求,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此前,原国家质检总局曾于2011年4月8日发布公告: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不久之后的2011年6月,原国家质检总局经风险评估,将山形县和山梨县从禁令名单中移除,并不再要求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但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记者 许雯 见习编辑 刘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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