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RS是什么?CRS的前世今生及在中国的征税方法
规避不易
CRS启动的压力下,境外避税者担心资产缩水,一些涉及违法犯罪人士则担心被追责,纷纷寻求规避之法。一些国内律师开始收到很多咨询请求,水平参差不齐的理财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 “CRS解决方案”。
市面上流传较广的几个规避CRS的方法有:改变国籍移民低税小国、找人代持资产、将资产转移到未加入CRS的国家等。
但这些方法均有比较明显的弊端。比如,如果一位中国籍公民在澳大利亚有大额金融资产,为了防止自己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被交换回中国,于是改变国籍移民到一个低税小国。但如果他在中国境内有房子、企业、家人,并长期在中国定居,那么他还是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信息依然会被交换回中国。
如果他将自己的金融资产交给一个澳大利亚籍公民代持,虽然他的信息不会被回传中国,但是需要自行申报给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在澳大利亚缴税。
如果他将资产转移到非CRS协议国(地区),虽然账户信息不会被收集和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但是他的金融资产也会被困在这些国家或地区。
一般而言,金融资产是需要进行投资来保值增值的。目前全球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是CRS的协议签署国。当他将资金转移到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时,这些资产信息仍然会被收集和交换。
科林称,市场上流行的一些规避CRS的办法很多都行不通,原因在于要想把已经持有的金融账户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组建的大网下完全屏蔽,并非易事。
除了设计难以规避的严密规则,各国的CRS实施法规中都按照OECD的文件要求,涉及一些对应的反规避措施。
OECD的专家也在根据市场上流传的“规避方案”一批批弥补技术漏洞。比如,OECD在官网开辟了针对规避CRS行为的举报页面,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或者匿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描述举报人所识别出的CRS设计漏洞或者其他可能用来规避CRS的方案、产品或者安排,宣传使用该方案的国家或地区,以及规避方案的媒体宣传资料或网页链接。
根据官网介绍,对于举报的信息,如果经过OECD委员会的核实和分析后,认为属实并确认是存在CRS规避风险的,OECD将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其手段包括,与CRS各参与国政府分享CRS规避的方案、产品或者架构安排的信息等。
目前,OECD举报平台已公布第一批规避CRS的产品和方案。香港“职业退休计划”、通过投资获得小国或避税天堂居民身份两种规避方法被点名。
机构面临的挑战
交换计划在中国落地后,将面临中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地区)达成配对、将交换回的信息进行处理、对逃避税者追缴清算和追责等环节。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面临挑战。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宋宁认为,阻力主要来源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协调以及一个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现阶段首先迎接挑战的是金融机构。
从《管理办法》要求来看,对存量账户进行尽职调查的程序复杂且繁琐。以账户余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过程为例,金融机构不仅要开展电子信息系统的记录检索,还要进行过去五年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所有的与账户相关纸质记录检索,查看该账户信息是否包含有需申报国家居民的“标识”(例如身份证明、住址、通讯地址、转账指令、电话号码等),同时还应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况。
如果金融机构发现了需申报的“标识”,那么通常会让账户持有人提交一份自我声明表格,声明其税收居民所在国,并提供相应的纳税识别号。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个人高净值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这意味着留给金融机构的时间只有短短半年。
2016年4月,国际知名咨询公司Thomas Reuters针对全球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管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完全有信心”履行FATCA和CRS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仅占15%,“没有信心”或者“几乎没有信心”的金融机构占比合计高达56%;履行FATCA和CRS义务的最大挑战在于,缺少清晰连贯的执行指引。除此以外,40%的金融机构预计为此付出的成本在100万美元左右。
根据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地方税务研究人员的了解,一些金融机构对CRS有抵触情绪。原因在于一定程度上CRS确实增加了他们的额外负担。金融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让人担心交换回来的信息质量难以保证。
繁琐的调查程序、紧迫的截止日期和高额的调查成本,让金融机构面临压力。然而,这只是交换计划落地的第一个环节。这之后,中国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交换配对才能真正实施交换。目前,中国并未公开披露具体与哪些国家或地区达成配对。
科林判断,以中国目前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与中国有密切经济往来的国家通常不会拒绝与中国进行CRS下的信息对等交换,包括一些离岸避税地。今年4月,英属开曼群岛政府公布的2017年和2018年开曼群岛金融机构需要申报国家的名单中,中国已经被列入其中。这说明中国税务居民在开曼群岛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将在2018年9月被传递到中国。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宝认为,各国政府对于公民隐私和信息保护要求不同,中国同其他CRS参与国涉税信息交换还存在法律障碍。
《公约》载明: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影响被请求方法律或行政惯例赋予人的权利及保护措施。
但宋宁对此持乐观态度,他认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本来就该被本国掌握,不涉及人权问题。
除此之外,海量信息回传后,中国的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使用这部分信息也成为关注焦点。
上述地税研究者介绍,信息回传中国后,将被拿来与中国信息征税系统里面的数据进行匹配,比对账户持有人在国内外的税务信息,核实他在境外的所得是否在国内申报、交过税。如果未交税,就要约谈纳税人,确认约谈过程中纳税人是否能如实申报给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拒不申报或者申报偏低的就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CRS的后事之一,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将共同面临历史欠税如何追缴清算的问题。地税研究者认为,这其中牵涉诸多法律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难题,很有可能将双方拖入审计、诉讼和刑事起诉程序的泥潭,成本高昂且争议不断。
破题之路
朱宝告诉《财经》记者,中国对于税收信息的管理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中国税收居民涉税信息,分散掌握在“一行三会”等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全国统一的信息征税系统尚未建全,没有形成税收信息批量报送和查询的机制。
交换计划在中国落地过程中,从各国交换回的数量庞大的信息能否与中国目前尚未健全的信息征税系统相匹配,能否将个人的涉税信息集中分析,找到逃避税的纳税人等等都是让中国财税界人士担心的问题。
面对重重障碍,中国税务机关正在尝试破题,在立法、行政、技术三个层面为交换计划做准备。
上述地税研究者介绍,立法层面,2015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完善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强化了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措施。
目前财税研究者正努力争取在《税收征管法》中加入确立批量的报送信息和查询信息的机制内容。
国务院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 到 2018年,中央政府层面实现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的全覆盖,实现金税、金关、金财等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这为中国建立税收居民信息征管系统提供了执行动力。
行政层面,为了方便信息回传后落地意见交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一行三会”六部门建立了一个协调沟通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筹备制作一个内部管理流程,对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保密措施等操作层面的流程进行规范。
技术上,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发一个多边交换平台,这个平台起到整理、清洗和翻译信息的功能,与OECD研发的“统一全球系统”形成承接。
为解决信息交换带来的大批历史欠税追缴清算难题,该地税研究者一直倡导借助CRS在中国实施形成的舆论威慑力,效仿英美国家实施税收自愿披露项目。鼓励纳税人“坦白从宽”,在给予纳税人宽大处理的善意中将其境外所得未申报纳税的历史一笔勾销,不但打消了纳税人进行自愿披露的顾虑,而且也一次性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财经》记者 刘思维 实习生 许向阳/文 李恩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