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券商分类监管规则 引导行业聚焦主业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昨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从五方面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改变现行的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仅对相关评价指标结合行业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优化。
具体来看,增加常规监管措施扣分档次,对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4项措施每次扣0.5分,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措施每次扣1分,其他措施扣分标准未作调整。增加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项,比照纪律处分(0.5分)减半扣分,每次扣0.25分。针对公司存在问题按照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对应的具体评价标准扣分,每项扣0.5分。取消“最近2个、3个评价期未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分别加2分、3分”的规定。
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一线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客观、准确体现不同类别公司在持续规范运营上的差异,引导公司按照监管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更新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提高净资本加分门槛,引导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引入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风控基础设施,形成精准计量各类风险、动态监测监控和有效应对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将净资本加分的门槛由规定标准的5倍(10亿)提高至10倍(20亿)。
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优化原有的市场竞争力指标,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业务因素影响,增加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证监会表示,为鼓励公司提升综合实力、专业服务能力,增加营业收入、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加分指标。其中,为引导证券公司培育和形成以投研为基础的专业服务能力,体现公司在核心竞争力上的差异,对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达到40%、30%、20%,且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分别加2分、1分、0.5分。对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40%、30%、2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分别加4分、3分、2分。将投行业务加分由以净收入和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同时并累计加分,调整为仅按收入排名加分,且不再对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单独加分,总分值由4分降至2分等。
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增加授权条款,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条件具备时对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定量评价,逐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分类评价中的比重,确保分类评价结果切实管用、持续有效,不断提高监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目前《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相关监管要求尚在过渡期、《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正在研究修订,为了在将来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更好地评价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明确证监会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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