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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人民陪审员:参审曾说得最多的是“我同意”

2015-04-26 15:29 来源:新华网 0

  人民陪审员权利逐渐明晰

  在现有的制度下,人民陪审员是如何履职的?

  人民陪审员谁能当?——一般为28周岁以上,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了说明。周强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

  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是这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

  实行试点后,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什么?——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去年,全国法院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全国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周强说,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系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后,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将被扩大。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现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人民陪审员怎么当?——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除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外,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而实行改革试点后,将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综合新华网 人民网 人民日报 人民法院报等相关报道 于子茹整理报道)

  【背景知识介绍】

  我国陪审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较为现实地、直接地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因此被广泛推广采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并作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方便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并且陪审员可以提出异议。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陪审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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