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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公布(全文)

2015-04-22 15:00 来源:新华网 0

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

  在落实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时,提名委员会须按民主程序,作为一个机构整体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与现时选举委员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安排不同。在设计具体提名程序时,我们应确保每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平等,以及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士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提名委员会的运作亦应具透明度,让参选人有公平及充分的机会向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以至市民大众解释其政纲和理念。

  所以,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我们建议具体提名程序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此外,我们认为可考虑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秘书处,向提名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关参考资料,以协助提名委员会依法顺利进行提名程序。有关建议可透过行政安排处理,毋须立法,可容后处理。

  在委员推荐阶段,我们认为可采取一个较现时须获得选举委员会150名委员联合提名为低的推荐门槛,以鼓励更多有志之士可以成为参选人,但参选人数目不应太多,以免对市民大众造成混淆,以及确保参选过程能有效和有秩序地进行。故此,我们建议获得12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分记名联合推荐即可成为行政长官参选人。为了容许更多有志之士参与选举,以给予提名委员会有较多选择,我们特意建议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名参选人,并设立现行制度没有的推荐上限,每名参选人可获得的委员推荐数目上限为240名。这代表制度可容许最少有五个和最多有十个参选名额。

  在“委员会提名”阶段,由于提名委员会必须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而该二至三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故此提名程序的设计需有利于为提名委员会提供足够选择,同时有利于提名委员会顺利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为此,特区政府在《谘询文件》中就“委员会提名”阶段的提名程序,提出四种不同的投票程序,包括“一人三票”、“一人二至三票”、“一人最多三票”及“逐一表决”,以供考虑。

  特区政府现建议提名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以有利于委员可就每名参选人作逐一考虑,参选人可更公平地向委员争取提名。每名委员最多可投票支持所有参选人,但亦可只支持部分参选人。为使提名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履行提名职责,以便全港合资格选民在普选阶段有充分的选择,并为确保提名程序能够更顺利产生二至三名获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的候选人,每名委员最少应支持两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并获得最高票的三名参选人成为候选人,或如果只得两名参选人符合这些条件则该两人成为候选人。如没有参选人、只有一名参选人,或超过三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具体处理程序由本地法例规定。

普选投票安排

  在行政长官的普选阶段,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中,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在考虑不同的投票制度时,我们需考虑该投票制度是否有利于选出获社会认同的人选、在实际操作上是否切实可行,以及是否简单易明,有助选民清晰表达其投票意向,以及选举所需的时间及资源亦较少,这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本身已涉及不少程序(包括选民登记、组成提名委员会、推荐阶段、提名阶段、普选阶段等)来说,较有利选举过程的实际运作。

  就普选的投票安排,特区政府将建议全港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即只举行一轮投票,无须要求当选人取得半数以上有效票,而未经填划的选票则继续被视作无效选票处理。此建议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具体投票安排由本地法例规定。

其他相关议题

  另外,我们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任期维持现时选举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安排。因应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我们亦建议沿用现行规定,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就假如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任命的重选安排,特区政府将在进行本地法例修订时,考虑如何因应中央的任命决定处理这一问题。

  总括来说,特区政府在制定方案时,是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同时充分考虑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详细分析不同的角度。对于政制发展这个既复杂又具争议的课题,期望一个方案都能符合每一个人心目中不同理想尺度的一套是不切实际的,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的方案所包含的元素,已在众多及不同的诉求和观点中,尝试寻找最大的共同点及平衡点。

  正如我在不同场合多番强调,纵使8.31《决定》提供「法律空间」,让我们在本地立法层面探讨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现实问题是我们能否在制定具体方案中争取到最大的「政治空间」,凝聚最大的政治共识。社会上不同政治光谱和不同持份者就某些议题的立场和意见可说是南辕北辙,要收窄分歧实在是困难重重。值得欣慰的是在过去两个月的谘询,有不少有心的社会人士花尽心思,提出一些具创意的建议让社会讨论,务求拉近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士的距离。虽然他们的建议最后未能获得各党派的支持,而政府亦未能采纳,我仍然想在此对他们努力不懈的决心,表示衷心的谢意。在未来数个月,我们仍然需要这些有心人士继续支持推动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

  要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让五百万合资格选民透过“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我们必须得到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案。特区政府今日已提出具体方案。我们希望立法会能尽快展开审议程序,务求在立法会暑假休会前完成表决程序。

政制向前走

  主席,中央领导人已多次公开表示,中央是抱着最大诚意和决心推动香港落实普选。中央领导人已非常清晰及明确指出: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的庄严承诺,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要求,更是广大香港同胞的殷切期望。香港迈向普选的道路已经走到今天,要坚定不移走下去。中央希望我们能全力以赴,努力工作,争取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

  自特区政府在2013年12月启动政改第一轮谘询,到今天特区政府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方案,我们已经在这个议题进行超过16个月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这还未计及我们自回归以来香港社会就普选时间表及相关议题的多年讨论。走过那么漫长的“普选之路”,我相信大家和我一样,充满期盼,希望在香港政制发展之路能树立一个新里程碑,可以让普选在2017年付诸实行。

  在展开政改第二轮谘询时,特区政府已经强调“2017,机不可失”。我们眼前最重要的目标,就是按照多数市民的意愿如期依法落实普选,让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以在2017年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如果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方案被否决,错过了今次的黄金机会,不但政制发展原地踏步,更无法估计要到何年何月才会再次启动“五步曲”,实现普选行政长官。相反,若2017 年能够落实普选,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将有所需要的政治能量进一步推动政制向前发展,包括实现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社会上有部分人认为中央或特区政府应该承诺将来选举办法可以优化,以增加市民对落实方案的决心。事实上,行政长官实行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选产生后,即已实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至于普选制度确立后的优化问题,《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已清楚提供可启动进一步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基础。当然,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及启动相关修改程序,要视乎当任行政长官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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