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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男受贿案:固定证据链让其从侥幸到认罪

2015-02-09 10:00 来源:监察日报 0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论证

  2013年12月31日,最高检对刘铁男受贿案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北省检察院抽调廊坊和沧州两个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参与办案,由廊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金国担任第一公诉人。

  王金国告诉记者,刘铁男受贿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与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相互交织,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相互交织,刘铁男在主观故意上明知和不明知、具体明知和概括明知相互交织。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公诉团队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对案件的受贿形式、共同犯罪、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相对薄弱的证据材料及时补强。

  审查起诉期间,公诉团队全面系统地反复阅卷,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65册案卷材料、2000余份证据,逐页进行梳理,对全案证据情况进行整体把握,同时对在案证据的瑕疵、证明力及证据体系间的矛盾点逐一排查,制作了600多页3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并最终形成完整的审查意见。

  2014年6月23日,廊坊市检察院依法对刘铁男涉嫌受贿案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4日,廊坊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刘铁男受贿案。

  廊坊市检察院指控,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原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3592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刘德成收受孙永根天籁轿车的过程中,刘铁男是否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二是张爱彬出资注册4S店并送给刘德成30%股份,又向其支付1000万元回购股份的行贿主体和数额问题;三是收受行贿人邱建林1549万余元中的炒股收益应否计入受贿数额;四是刘德成挂名领取广州骏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薪金的121万余元能否认定为刘铁男的受贿问题。

  法庭在调查被告人刘铁男收受张爱彬1000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中,公诉人紧紧围绕刘铁男明知刘德成和张爱彬合伙经营4S店既未出资也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刘德成却在退出股份时得到了1000万元的事实进行讯问,揭露、证实刘铁男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受贿故意。针对收受张爱彬的行贿数额,辩护人认为应当以张爱彬出资注册4S店注册资金数额的30%认定。公诉人则表示,1000万元受贿数额的最终确定,与最初的注册资金数额无关,与约定的刘德成所占股份比例无关,是张爱彬与刘德成最终协商的结果,是张爱彬为得到4S店指标而实际支付的好处费。公诉人紧紧围绕刘德成、张爱彬、陆志峰的证言及刘铁男的供述等证据加以证明,供证相互吻合,同时指出辩护人的辩点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使答辩十分有力,令人信服。

  在证明刘铁男收受邱建林154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时,因为受贿过程复杂,资金流转公司账号较多、流转次数密集,为了使法庭及旁听人员对整个犯罪过程能有清晰的认识,公诉人对1549万余元的收受过程制作了资金流转示意图,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以动画的形式向法庭展示并同步解说,形象地说明了行受贿过程,使整个犯罪活动清晰地展现在法庭上。

  针对辩护人提出刘德成挂名领薪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公诉人在法庭上引用了刘铁男的一段供述:“刘德成回北京后,基本上没上过班,在那儿白拿工资。有时候我给刘德成打电话,他不是在家就是在别的地方,都没有上班。”从刘铁男对刘德成领取薪酬接受的主观故意,对刘德成是否实际到岗上班和实际工作情况的明知,证实刘铁男对于刘德成“挂名”是知情的,充分辩驳了辩护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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