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质疑踩踏事故调查结果:更高级别领导未现问责名单
人民日报质疑踩踏事故调查结果:更高级别领导未现问责名单
2015年元旦前夕,上海外滩跨年踩踏悲剧发生,36个年轻的生命痛别人间。
1月21日上午,联合调查组终于给出明确“说法”:对事发当晚外滩风景区特别是陈毅广场人员聚集的情况,黄浦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思想麻痹,严重缺乏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对重点公共场所可能存在的大量人员聚集风险未作评估,预防和应对准备严重缺失,事发当晚预警不力,应对措施失当,是这起拥挤踩踏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记者就一些盘桓已久的疑问,专访联合调查组有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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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质疑更高级别领导未现踩踏事件问责名单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现场图片
上海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是一起对群众性活动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而引发拥挤踩踏
疑问一:事隔21天才公布调查结果并问责,是否太迟?
国务院原参事、国家应急管理专家闪淳昌说:“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即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突发事故的调查,要求是在事发60天内提出调查报告。后来颁布的国务院493号令要求也是60天内,如果需要还可以延长。这次调查时间总计20天,第21天公布,应该说是很快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花克勤介绍,调查组中全脱产38人,先后加盟工作的总计超过100人。
20天里,先后有51位政府工作人员心情接受调查组谈话询问。调查组还先后对受伤人员、值勤民警、市民游客、地铁工作人员等96人调查走访,试图还原事件发生经过,调取查看了外滩区域36个监控探头、累计时长约70小时的视频录像。
疑问二:问责以上海黄浦区领导为主,更高级别的领导没有出现在问责名单上,问责是否到位?问责依据何在?
在问责名单上,有11位领导干部,包括黄浦区委书记周伟、区长彭崧的撤职,也包括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的陈昌俊等的行政记大过。为什么没有更高层级的领导被追责?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回应:这一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刘平解释说,依据这个法规,突发事件要处分的,就是“直接负责”的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综合调查结果,调查组据此认定:黄浦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起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在问责名单上的领导干部,不少人在调查组约谈之前,就主动递交检查,表达极度内疚与失职的痛苦。
上海市有领导沉痛地说过:想一想那36条无辜的年轻生命,我们还有什么可推诿的,还有什么可委屈的呢!
疑问三:“12.31”外滩踩踏为何定性为“事件”而不是“事故”?在问责方面,两者有什么重大区别?
调查报告指出,这是一起对群众性活动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拥挤踩踏并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事件”与“事故”,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闪淳昌表示,“我们说,这是踩踏事件而不是生产安全事故,两者确实有差别。首先,它不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它也不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群众性活动。所以把它列为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刘平说,“事实上,事件和事故在处理上并无重大区别。对最终处理来讲,关键是找法律依据。 事故 ,并不一定都要处理到人,如天灾造成核泄漏就处理不到人。有的 事件 ,也得处理人,如公共安全事件。事件还是事故,和如何问责没有直接关系。关键是看政府有没有作为,是直接过错还是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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