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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意见:军车肇事逃逸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2014-12-16 09:44 来源:京华时报 0

交警等人3种情况需回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3种情况下需要回避,这3种情况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分析:范立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避的3种情况,回避的人员更具体,更具操作性,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以前的规定则没有这么细。范立认为,像这种回避的情况应该越细越好,只要是影响公正的人员都应该回避。

北京落点

事故处理过程全程录像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除了取证要拍照录像外,还要将处理事故的全过程进行录像。

  目前,北京已实行这一规定。2007年,一线交警配备了录音笔,在纠正违法行为时用以录音取证。2010年一线执勤交警均配发带有录像功能、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也装备了电视监控设备。北京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取证,还可以对交警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轻微事故实行“快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伤亡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可以在拍照取证之后,撤离现场进行“快处”。

  此外,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一是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三是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据悉,2007年7月,北京便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快处”实施后,因小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相对“快处”实施前减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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