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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集团老总前妻起诉分割股权 因金巧巧绯闻婚变始末

2014-05-29 10:27 来源:法制晚报 0

上市前离婚为公司“弃”股权

  臧黎璐说,2010年离婚时,博纳影视公司已经变成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系列关联公司,也正积极准备在海外上市,公司正处于关键时刻。

  同样是看着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元老,她也担心闹离婚可能使得公司上市延期,于是她选择了和于冬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

  也是为了公司上市的顺利,她作出了附条件放弃股权的牺牲。

  签署了离婚协议3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博纳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归母亲

  《离婚协议书》中,俩人一致确定两个孩子归母亲抚养,在财产分割方面(主要涉及房屋、现金和股权),双方确定了两种履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房产方面,当时俩人共有5套房产,其中两套归于冬,另外3套(3套房屋的总面积相加也没有被告分割的一套大)房屋归臧黎璐所有,于冬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女方办理权利移转手续、承担税费等;钱款方面,于冬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女方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上市后的一年内,于冬应再向女方支付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有一辆宝马车归女方所有。

  另外,股权(股份)分割方面,在于冬全面、及时地履行完前述房产过户及相关义务、车辆过户、抚养费给付、现金支付等的情况下,女方放弃应持有的股权。

  双方约定,如果于冬依约按时、全面地按第一种方式履行完毕,则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即告终止。

  但如果于冬没有按时履约,则双方自动按第二种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即重新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

被告说法
先期支付钱款未用于孩子成长教育

  于冬称,因双方感情破裂,2010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签署后,于冬在个人经济状况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先行支付了200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但于冬认为,臧黎璐作为两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其不仅在孩子的学习、生活等方面未给予应有的教育和关爱,反而将于冬支付的本应用于孩子成长、教育的款项用于其个人购买豪华车等奢侈品消费,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两个孩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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