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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剑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一审宣判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6-09-14 17:09

  2026年8月26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宋剑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对宋剑仁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5年,被告人宋剑仁在网络平台注册多个账号、创建多个群组,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利用各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发表大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错误言论;还利用其在网络空间形成的影响力,多次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恶意举报,并在网上散播。公安机关曾多次对其训诫、谈话教育,其仍不改正。宋剑仁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剑仁的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宋剑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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