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避免误伤企业出于防御目的合理注册商标
6月23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商标领域群众反映强烈、制约创新活力的突出问题,在加强商标使用管理、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等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同时还对企业海外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切实可行,总体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围绕该条款提出意见建议。
高开贤委员指出,“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两个要件都具有主观性较强、任意性较大和边界比较模糊的问题。实践中出现恶意注册商标的成因较为复杂,有的是为了注册后囤积获利,也有的是为了利用已注册的商标搞不正当竞争,为后来正当经营的市场主体在商标上设置障碍等。预防和打击恶意注册的关键,是要从源头上解决通过注册商标获取潜在利益,因此建议在立法上设立有关机制,从注册商标的申请理由、有关主体的经营范围,以及禁止未经使用的注册商标专卖获利等维度,在立法条文上加以细化。王可委员表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表述中的“正常需要”仍然缺乏指引,如不清晰可能误伤知名企业出于防御目的进行的合理注册。建议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考量因素,如申请数量与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的匹配度;是否针对他人知名标识故意申请;是否有实际使用意图证据等,为审查和执法提供可操作标尺,避免善意主体“躺枪”。
吴立新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除外条款,表述为“基于品牌保护进行的合理防御性注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他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表述宽泛,易将实践中企业合理的防御性注册、前瞻性业务布局注册纳入该范围,且自由裁量空间大,易引发实务争议,应避免“一刀切”式审查限制企业品牌保护权益。
记者赵晨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