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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10-23 10:56

  案例五

  广东省深圳市J公司、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民营金融企业 企业合规 完善监管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帮助民营金融企业完善资金募集业务管理,助力涉案民营企业及行业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专家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中的作用,着力破解金融企业合规监督考察专业性强、违法涉罪风险发现难等问题,并推动由点及面对保险、基金等金融行业开展延伸式治理。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J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7月,旗下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基金销售、保险销售、私募证券,2021年度有员工600余人,纳税额连续三年2000余万元,张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4年1月,J公司成立深圳G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并100%控股,G公司于2015年2月上线G网贷平台(以下简称“G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集资参与人6%-10%的年化固定收益,并通过助贷机构寻找借款人在G平台发标从事P2P业务。2017年7月,J公司将G公司转让给唐某某等人并间接占股10%,唐某某等人于2018年11月将G公司转让给钟某某等人。2019年6月,G平台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经鉴定,G平台在J公司经营期间共募集资金29亿余元,集资参与人全部金额兑付完毕,在2017年7月后共计募集资金14.37亿元,集资参与人待兑付金额7200万余元。案发后,J公司退还唐某某以集资款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等1340万元,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时,同案人唐某某退还集资款1700万余元,钟某某退还集资款390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297万余元,连同J公司退还的1340万元,G平台自设立至爆雷期间募集资金全部兑付完毕。

  2022年1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张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将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分案处理,追加J公司作为犯罪嫌疑单位并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2022年11月,南山区检察院经召开企业合规验收公开听证会后并综合犯罪事实、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依法对J公司、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深入调研,稳慎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南山区检察院会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认为,J公司虽然在2015年设立G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但2017年7月主动将G平台予以转让不再开展违法业务;J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J公司拥有国家级基金销售许可及保险代理双牌照,在业界较为稀缺,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势头,合规整改意愿强烈。经认真研究,南山区检察院对J公司作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监督考察决定。为确保监督考察的专业化水平和质效,检察机关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邀请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推荐具有金融实务经验的专家共同担任第三方专业人员,分别针对基金销售和私募证券经营业务进行考察。

  检察办案人员到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

  (二)严格过程,强化举措保证合规整改效果。检察机关前期会同第三方组织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畅通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多次审核完善企业出具的合规计划,确保合规计划科学合理;中期通过审查合规制度、现场突击检查、送法上门等方式压实企业责任,督促合规计划有效执行;后期通过随机“考试”、预演模拟违规行为、预验收等方式监督合规举措,夯实合规整改效果,有效避免虚假整改、“纸面合规”。

  检察机关召开企业合规考察验收公开听证会。

  (三)对症下药,精准切除民营金融企业涉罪“病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J公司虽然将P2P业务从主营业务中剥离,但公司运营的私募业务仍存在与之相同的非法募集资金风险,需重点开展合规监督考察,有效预防再犯罪。后经会同第三方专业人员和行业专家分别针对基金销售业务和私募证券业务进行重点考察,对企业建立资金募集业务合规经营制度进行针对性辅导,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基金销售合规机制,对私募基金业务进行风险排查、专项整改。同时,通过引入行业协会参与合规考察,将企业合规与行业管理有序衔接,为行业协会加强日常合规建设和管理提供示范。

  【典型意义】

  (一)整改与预防并重,有力促进涉案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围绕涉罪领域和潜在风险领域有针对性开展合规整改,J公司实现良性有序发展,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该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第三季度提升13%,2022年12月获颁“2022年度金融科技公司奖”,2023年1月入围“2022金融科技双50榜单”。

  (二)个案向行业延伸,助力优化民营金融企业行业生态。检察机关通过定期回访对合规制度及合规政策嵌入日常运营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协助企业畅通制度运转,确保合规成效持续。在听证会特邀金融行业协会及10余家金融企业代表旁听公开听证,了解J公司展示的合规体系建设和私募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等情况,深刻汲取涉案教训,为金融领域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明确“红绿灯”,持续优化地区金融行业生态。

  (三)平衡活力与秩序,探索金融领域民营企业合规有效途径。近年来民营金融企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私募领域犯罪频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办案实践看,金融领域民营企业普遍合规经营意识较弱,容易陷入“野蛮生长”困局,亟需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方面予以引导完善。本案采取的督促涉罪风险排查、商请专业人员辅导以及将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等监督考察模式,为以法治力量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有益探索。

  案例六

  江苏省苏州市A公司、仇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平等保护 涉案企业合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联合验收、合规听证等方式提高合规整改质效,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案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企业合规的考察内容,同时探索经济赔偿、涉案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替代性修复等多元修复路径,提升污染治理效果,积极融入国家双碳战略。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12月,江苏苏州A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增产项目,导致废切削液、废切削油等危险废物数量显著增多。A公司违反规定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陆续将14吨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石某(另案处理)处置,后石某将上述废矿物油经简单沉淀过滤后加工为脱模油,提供给建筑工地使用,造成环境污染,仇某某等3人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予以纵容放任或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平等保护涉案企业,依法启动合规整改。2022年1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以A公司及仇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A公司合规整改意愿强烈,提交《合规申请书》及企业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虎丘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等调查企业经营、纳税、容纳就业等情况,发现A公司系香港上市公司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均纳税1000余万元、企业员工1400余名,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经听取环保、属地政府等相关单位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A公司聘请律师、环保管家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涵盖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合规计划。2022年4月,虎丘区检察院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重点围绕环保与安全生产开展评估。A公司成立专项合规领导小组,聘用外部专家协助合规整改,建立环境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合规考察期间,定期向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先后补充完善1000多页的合规整改材料,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10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强化综合履职,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整改。为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企业合规嵌入公益诉讼办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企业合规考察内容。针对污染环境损害事实,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开展磋商,明确涉案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方式为:一是 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开展总金额为29.66万元的河道水塘水体治理项目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二是 在厂区开展总金额为100万元的治污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提升污染物治理效果。

  (三)联合验收+合规听证,保障企业真合规真整改。经过六个月的合规考察,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通过抽样调查问卷、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综合评估,认为A公司已按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建立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已经履行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生态环境部门、工商联、环保志愿者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涉案企业详细汇报了合规整改和建设情况,现场展示合规前后对比情况和合规成果。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可涉案企业已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建议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10月,检察机关依法对A公司、仇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通过持续跟踪回访了解到,涉案企业的母公司已对其增资1000万美元,目前企业发展势头良好。2023年1月至9月,公司申请发明专利12份,实现产值3.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约15%。

  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效果。

  【典型意义】

  (一)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深化涉案企业合规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办理涉企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树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理念,全面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意愿、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等,确认开展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助力企业堵塞漏洞、依法合规经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组织座谈等征询意见、第三方监督评估、联合验收、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企业合规整改质效。

  (二)坚持治罪治理并重,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办理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围绕服务营商环境和推动诉源治理双重目标,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企业合规整改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合规建设,有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环境侵权追责原则。

  (三)创新运用多元化机制,实践国家双碳战略。针对污染环境类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采用经济赔偿、涉案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等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减污降碳举措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绿色发展水平,积极融入国家双碳战略。

  案例七

  河南省安阳市Z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 监督撤案 一体化履职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对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要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依法能动履职,拓展监督办案质效,通过“府检联动”等途径提出推动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见建议,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河南省安阳市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负责人王某忠与安阳市北关区某村委会及部分村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一般耕地17.749亩用于物流园建设,未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修建简易房屋、硬化道路。2021年5月,Z公司向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性质变更使用费370余万元。同年9月,区自然资源局对王某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立案调查,鉴定结论显示,7.056亩属严重破坏、4.114亩属一般破坏。同年12月,区自然资源局将王某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立案侦查。2023年1月,Z公司向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审查,多方联动。公安机关立案后,Z公司经营受阻,多方反映未果。检察机关受理后,控申部门当日调取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联合捕诉部门围绕该公司诉求,重点核查关键证据“土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发现该报告采用的是鉴定技术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而非由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认定结论书,在形式上违反规定、存在瑕疵。检察机关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召开三方会议,分析讨论涉案土地性质、刑事立案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涉案土地性质是一般耕地,造成7.056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4.114亩一般破坏,未达一般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其依法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二)公开听证,监督撤案。检察机关围绕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是否构成犯罪这一争议焦点,邀请企业代表、律师等人员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认为,该公司占地行为属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结合听证意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减少立案侦查给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当年实现利润增长30%。

  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

  (三)专题调研,诉源治理。结合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基于发展需求违规占用土地的情况,组织专人开展“解剖麻雀”式的调查研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研究情况,提出全面排查民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现状、规范农用地转用程序、强化经营主体法律意识等问题解决路径,推动全区开展违规占用土地集中整治活动。截至2023年上半年,相关单位拆除违章建筑40余处。

  【典型意义】

  (一)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畅通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核查监督要坚持一体履职,注重跟踪问效,需要监督纠正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助力企业重回经营正轨,保障企业留得住、经营好。

  (二)促进诉源治理,提升检察办案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以“府检联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升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的能力水平,防止和纠正将行政违法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案例八

  甲置业有限公司等与何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财产保全 超标的查封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要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明显超出请求范围的保全,限制了被申请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对诉讼中超标的查封的违法保全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法院规范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何某、孔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民营企业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等七名被告诉至河南省通许县法院,请求判令七名被告偿还本金196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何某向法院申请对七名被告价值213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认定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甲公司名下的2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3131平方米)和387套房产(面积36713平方米)。

  2022年3月,甲公司以被保全查封财产明显超过诉讼标的为由,向通许县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以甲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能确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请求。甲公司因房产被查封无法办理登记手续进而影响销售流通,因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已经入驻的施工企业被迫离场,企业资金断流,经营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5月,甲公司以被保全查封的财产金额明显超过诉讼标的为由,向通许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检察办案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讨论。

  审查情况。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一是 详细询问申请人甲公司案件情况,掌握被查封房地产的详细情况。二是 前往法院查阅审判、保全案卷,收集相关法律文书、价格评估报告与其他书证。三是 赴威海对被查封房地产及甲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参考威海乳山政府部门采购案涉房产合同书、案涉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产在住建部门备案的预售价目表和网络询价报告等,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中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约1.39亿元,尚不包括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何某、孔某某主张的债权总额为1960万元、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2130万元,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问题。

  检察办案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被查封房产情况。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主债权、利息以及被查封财产的评估价值、可分性等多种因素,认为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数额,违反法律规定。2022年5月,通许县检察院向通许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查封行为予以纠正。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通许县法院认定本案确系超标的查封,于2022年6月裁定解除先期查封的房产114套,后又于2022年8月裁定解除被查封的土地。土地解封后,施工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典型意义】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查封措施对于申请人的权利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出现明显超标的查封,则会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严重失衡,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时,应按照目的与手段之间基本平衡的原则,围绕保全范围和标的物价值依法审查;查封财产为房产的,可参照房屋备案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介机构估价报告等估算价值。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九

  甲劳务公司与乙建设集团、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劳务承包 质量验收评价 抗诉 民营经济

  【要旨】

  工程优质评价与工程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是不同验收主体基于不同目的对工程质量作出的认定。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在全面了解建设工程领域专业问题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精准监督,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山东省枣庄市某项目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民营企业甲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达到“主体优质”的质量标准;如未达到,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下浮115元计算工程款。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优良标准”,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工程竣工后,经审计认定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总计99791.09平方米,验收结论为“合格、未达优质”。

  2013年5月,乙建设集团公司、乙建设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乙建设公司”)基于涉案工程纠纷提起三起诉讼,分别要求甲劳务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95万余元、支付合同违约金179万余元、返还垫付款。甲劳务公司在返还工程款案件中提起反诉,要求乙建设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等1361万余元。对于返还工程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均根据“合格、未达优质”的验收结论,认定甲劳务公司所建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主体优质”和“优良标准”,判决甲劳务公司返还工程款27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29万余元。甲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后,枣庄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劳务公司不服两案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受理。甲劳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分别于2016年4月、2021年1月就返还工程款案、支付违约金案向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走访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对合同约定的“主体优质”“优良标准”的具体内容、评价标准等进行深入细致审查。经向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后确认,竣工验收合格是建筑企业必须要达到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除国家标准外,还有建筑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等,建筑行业协会设立优质结构奖项旨在鼓励建设和施工单位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

  检察办案人员前往工程建设监理部门了解案涉建设公司是否申报“优良工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的国家标准,在工程验收结论中仅规定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价标准,并不存在“优质”这一验收结论。国家为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和方法,鼓励施工企业创优,还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但该评价标准为“优良”而非“优质”,故仅以“合格、未到优质”的竣工验收标准无法认定案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检察机关向主管工程评优的部门了解相关评选程序后,确认“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需要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前申报,而主管部门并未收到乙建设公司的相关申报材料。

  检察机关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了解建筑工程项目优良评选流程。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工程优质结构评价与工程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达到“主体优质”的质量标准,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验收结论中,只有“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或者“合格通过验收”,并不存在“优质”这一验收结论。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及有关规定,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需要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前申报,否则无法进行优质结构评价。本案中,在乙建设公司未进行“优质结构”“优良工程”申报的情况下,仅凭借《自评验收记录表》“合格,未达优质”的结论,主张甲劳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依据不足。据此,检察机关先后依法就两案

  监督结果。2017年12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返还工程款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经重审后,2020年11月,法院改判对乙建设公司要求每平方米下浮115元结算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乙建设公司向甲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850万余元及利息。2022年6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违约金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免除甲劳务公司148万余元的违约金。两案的成功办理,共为甲劳务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明晰相关专业性问题,为客观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厘清相关专业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向主管工程优质评审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未收到施工企业开工前的评优申请,且无法再对案涉工程结构是否优质进行评价,检察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瑕疵,找准监督支点和依据。

  (二)检察机关应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彰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温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劳务公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企业发展,也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易诱发不稳定因素。本案中,由于“优质结构评价”与“竣工验收”并非同一程序,评价标准亦不一致,检察机关在全面厘清不同评价体系标准的基础上,抓住争议焦点,案件抗诉后得以改判,为甲劳务公司挽回损失1600余万元,以高质量办案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十

  赵某某等人与甲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刑民协同履职 跟进监督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

  【要旨】

  对重大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推动刑民协同履职,实现打击犯罪、纠正错误裁判与追赃挽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步推进落实。对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提出的监督意见要逐案跟踪问效,上下协同发力,持续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基本案情】

  2013年,浙江乙公司向安徽丙公司投资5681万元,甲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汽车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投资提供担保,安徽丙公司和甲汽车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曹某某。

  2016年5月,赵某某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甲汽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86.8万元。案件受理次日,赵某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河区法院裁定冻结甲汽车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16年6月,在法院的主持下,赵某某与甲汽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甲汽车公司欠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0万元,应于2016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汽车公司履行义务到期后,赵某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赵某某从法院领取了1255万余元款项。

  2017年4月,潘某某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曹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甲汽车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2020年4月20日,最高检向安徽省检察院移交曹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安徽省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材料、赴浙江乙公司所在地了解情况、调取甲汽车公司、赵某某等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银行流水查明,曹某某为转移甲汽车公司被执行资产,于2016年5月指使赵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赵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赵某某在获取法院执行款后,分三次将执行款转入曹某某账户。2017年,曹某某又指使潘某某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潘某某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民事判决。

  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对该案挂牌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结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迅速侦破案件,曹某某将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合计1255余万元全部退缴。2021年4月9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曹某某等五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初次监督。2020年12月31日,包河区检察院向包河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中,曹某某等人恶意串通,通过截取银行流水、伪造“转款说明”、盗用他人转账记录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虚假调解,骗取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纠正。包河区法院以检察机关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系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得出上述判断,但这些笔录形成于刑事诉讼的侦查环节,尚未经历审判环节,亦即并未完成庭审质证和最终认定”为由,未采纳检察建议。

  2021年5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以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的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9月17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潘某某的起诉。

  检察办案人员出庭支持抗诉。

  跟进监督。针对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包河区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检察机关启动跟进监督程序。2021年5月7日,合肥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潘某某起诉的民事裁定的情况,安徽省检察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法院以裁定形式结案明显不当,遂依职权启动跟进监督程序。

  监督结果。2021年5月2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赵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包河区法院再审。2021年8月1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4月12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潘某某诉甲汽车公司一案提审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2022年6月21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召开座谈会,向旁听该案庭审的代表委员介绍虚假诉讼案办理情况,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

  【典型意义】

  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罪。对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坚持刑民协同能动履职,依职权充分用好调查核实手段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的跟踪问效,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督意见或再审裁判错误的,应上下协同接续监督,确保监督质效,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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