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索朗群佩受贿案一审宣判

西藏法院   2020-09-18 14:37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

  索朗群佩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0年9月16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巡视员索朗群佩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索朗群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朗群佩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西藏某工贸有限公司在那曲、山南、阿里等地七个工程项目的承揽、中标、分包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4年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非法收受和索取唐某钱款,共计947万元;非法索取张某22万元,以上总计人民币969万元。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索朗群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索朗群佩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969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索朗群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索朗群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交代全部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直机关代表共6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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