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政府办公室原主任科员罗波获刑3年 借工程项目敛财30万

法制时报   2019-07-05 09:42

  三亚市天涯区政府办公室原主任科员罗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验收、拨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30万元。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今年48岁的罗波曾任三亚市天涯镇人大副主席、三亚市天涯区人大常委会民宗委主任(正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罗波在担任原三亚市天涯镇人大副主席期间,利用分管辖区内城管、环卫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三亚明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在环卫项目验收、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每次均及时拿到工程拨付款。期间张某承诺赚钱后会表示感谢。

  2017年11月,罗波电话联系张某询问张某能否给其30万元,张某表示同意。2017年11月9日,张某安排他人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给罗波,罗波收下钱财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倒卖土地、违法建房、非法从事盈利性活动等问题,三亚市纪委监察保障中心通知罗波前去接受调查。同日,三亚市天涯区监察委对罗波涉嫌受贿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罗波在被留置后如实供述其收受张某贿赂的问题。案发后,罗波已通过家属退还全部赃款30万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罗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

  综合各种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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