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受贿案宣判:获刑7年

人民网   2017-12-12 15:15

  人民网合肥12月12日电 12月12日上午9时,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受贿一案在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宋美华受贿500余万元,一审获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庐江县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10日,该案由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3日、11月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宋美华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经商的戴某某、潘某、吴某某本人或其朋友,在车辆年审、车辆违章处理、酒驾处理和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蔡某某在职务提拔,以及安徽某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13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及单位财物合计人民币5417592元、港币220000元、丰田皇冠汽车一辆(价税合计人民币319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美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美华的犯罪事实,认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5147392元、港币2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3737392元应认定属于索贿,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美华索贿3737392元,依法应对其该部分犯罪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退出赃款3000000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宋美华所犯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向法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万元,由本院负责处理;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丰田皇冠汽车一辆,由该院负责处理。(韩震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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