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试点制度解读 12月26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国务院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完)
延伸阅读: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市长等。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2006年,《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把公务员级别从高至低划分为1至27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有联系也有区别。职务与职级同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素,职务是职位要素,职级是职位要素与品位要素的统一。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二者区别在于,职务是职能的微观载体,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职级是公务员履职水平的标志,是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表现。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
现实中,职务与职级并不独立,而且联系过于紧密,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以职定级,二是以职定薪。职务与职级联系过于紧密是目前公务员管理中许多问题的产生根源。比如,官本位问题,公务员把所有与职位、身份、地位相关的因素都对应于一定的职务,用职务的高低来衡量公务员的价值,并把职务晋升作为职业发展的最高追求。又如,公务员职业发展“天花板”问题和基层公务员待遇低等问题。
1工资待遇
以工资待遇为例,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但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曾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2职业发展“天花板”
另外,以职定级还带来了公务员职业发展“天花板”问题。
《人民日报海外版》曾发表一篇题为《什么样的人能当领导干部?》的文章。文章显示,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经济观察报》报道说,机构规格往往决定了该机构中人们职务、级别所能达到的最高限。“如果在一个科级机构,人员最高的职务或最高的级别都达到正科级以后,再激励他们工作奋发向上的动力是什么?基层干部没盼头、没劲头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基层干部不安心、基层留不住人才的问题也日趋严峻。”
据澎湃新闻报道,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表示,目前的情况是,职务对于公务员工资起决定性作用。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职级的激励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也打破了“官本位”思想。
据《北京青年报》分析,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在行政职务晋升之外,另辟级别晋升之路,让级别成为公务员的另一个发展台阶。重塑待遇决定机制之后,只要基层公务员遵章守纪、认真履职,即使职务不变在待遇上也可以冲破科级甚至处级的“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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