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培死缓禁减刑假释 解读为何白恩培是第一个?

京华时报   2016-10-10 09:50

解读 为何白恩培是第一个?

  2015年10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至今,仅有白恩培一人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假释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已于去年实施,但什么样的犯罪适用“牢底坐穿”,量刑与涉案数值之间如何认定,都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实际上,法律实务界都在等这个司法解释。也正因为今年4月出台的解释,才有了白恩培这第一个牢底坐穿的大贪官。”

牢底坐穿是轻还是重?

  阮齐林表示,终身监禁是终身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且不得减刑和假释的自由刑,但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可保外就医。在目前适用的国家中有两种类型:绝对终身监禁和相对终身监禁,前者指的是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后者指的是经过很长时间的监禁才能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终身监禁属于绝对终身监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解释,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阮齐林表示,应在限制、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看待“牢底坐穿”。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意味着弱化惩治腐败力度,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规定相对严厉,堵住了巨贪“越狱”之路。

  京华时报记者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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