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首次备案后半年内不得上涨

新华网   2016-10-03 20:35

­  新华社合肥10月3日专电(记者马姝瑞)合肥市政府10月2日晚间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将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首次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上涨。

­  合肥市重申,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时,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  首次价格备案后,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  今年以来,合肥房地产市场表现突出,多次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中居于前列。业内人士表示,此番合肥市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首次备案后不得上涨的期限从此前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将直接抑制开发商的“乱涨价”行为,但也不排除将促使开发商抬高首次备案价格,或通过捂盘等方式抬高同区域二手房价格这一“参照价”,以提高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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