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系”和部队医院合作发酵 魏则西曾怨恨能吃的药不让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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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院方提成的合同书

合同书封面
通过相关渠道,郑女士得到了一份名为《某总医院医学整形中心合同书》的文字材料复印件。这份合同中,甲方为解放军某总医院,乙方为北京百德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总则
前街一号记者发现,该合同文本共6页,其总则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医院与北京百德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开办‘某总医院医学整形中心’,特制定本合同”。
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形式为“设备投资、技术合作、共同经营、独立核算、利润按约定分成,法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号”,而该地址即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医院所在地。
根据合同约定,该医院将为医学整形中心提供临床业务需要的诊断室、观察室、手术室、治疗室等场地,而公司方则逐步投入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医疗设备和营运资金。且合同暂定三年,合作意向为十年。

合同细则
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第1-3年甲方(医院)按毛收入的8%提成,甲方保底收入240万元;第4-6年甲方按毛收入的9%提成,甲方保底收入360万元;第7-10年甲方按毛收入的10%提成,甲方保底收入580万元。

合同细则
而在合同书的第九章中,双方约定“中心”管理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甲方委派3名(含科主任1名),乙方委派2名(含会计1名);“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甲方担任,副主任由乙方担任。

合同加盖双方公章
在合同尾页,双方均加盖了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字,其中乙方法人为林金华,签署日期为2009年4月28日。
郑女士表示,在某总医院中,极少有人知道这份合同的存在。而该“中心”就在医院内,它和该院的烧伤整形科组成了一个大的科室,“其实就是一个科室,里面的大夫有军医也有外聘人员”。而这些外聘人员平时的装扮和医院医护人员一样,外人根本区分不出来。

科室主任执业地点与解放军某总医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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