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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诉至最高法结果:辩论4小时之久 并未当庭宣判

2016-04-27 11:12 来源:产业晋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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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但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4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此次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4个小时的庭审时间里,各方围绕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争议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迈克尔·乔丹方面认为,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乔丹公司”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能够指向迈克尔·乔丹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其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具有攀附迈克尔·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

  迈克尔·乔丹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作出的裁定,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裁定。

  而乔丹公司方面则认为,乔丹和拼音乔丹并非申请人的姓名权客体,申请人是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和拼音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并请求驳回再审,维持原审判决。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争议焦点:

  “Jordan”是否就等于“乔丹”

  为了能打赢诉讼,乔丹可谓是花了不少心思。据报道,在一审中,乔丹的律师就提交了1.5万页的证据,并且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他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不过,可惜此前的审判中,乔丹并未能如愿以偿。

  如今,申请人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案件的焦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第一方面争议焦点是,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乔丹的姓名权。

  具体来看,第一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包括,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是,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

  “乔丹先生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就会联想到乔丹先生,第三人明知乔丹先生,却围绕乔丹先生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主观恶意。”乔丹代表律师表示。

  同时,其认为,实际上,乔丹不仅是一位体育明星,更是一位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乔丹公司将乔丹的名字及商标使用在与体育用品相关的商品上,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利用乔丹的形象谋求商业价值。

  “乔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译的一种,并不是特指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二字的企业有上百家,中国名为“乔丹”的人也有4000多位,叫乔丹的外国人不胜枚举,只有将所有特征都放在一起才能指向乔丹。”被告方表示。同时,其表示,乔丹谋求的姓名权威胁着中国的商标体制,表面上主张姓名权,其实质在于乔丹二字背后的利益垄断。

  该案今日并没有直接宣判,将择日宣判。在4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陶凯元表示,若各方还有观点需要陈述的,可以在今天庭审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乔丹”商标争议案进程

乔丹官司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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