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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亮点重点解读 两高如何办理贪腐案件

2016-04-19 10: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0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亮点重点解读 两高如何办理贪腐案件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图为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中新网北京4月18日电  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从即日起实施。

  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贪官判死刑、死缓、终身监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如何防止贪官“因罪致富”?梳理新的司法解释,一系列关系中国反腐的舆论热点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贪污受贿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那么,贪污受贿不满3万元的就不是犯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贪官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与死缓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裴显鼎表示,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服刑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裴显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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