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指数熔断规定发布(全文)
深证会[2015]38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引入指数熔断机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根据本通知及本所2015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5]4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2月4日
第六节 指数熔断
4.6.1 沪深 300 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于当日暂停相关证券品种的竞价交易(以下简称“指数熔断”):
(一)沪深 300 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 5%但未达到 7%的,指数熔断时间为 15 分钟。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 的,于 13∶00 起继续计算。熔断时间跨越 14∶57 的,于 14∶57 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但 14∶45 及之后触发的,指数熔断至 15∶00,当日不恢复交易。
(二)沪深 300 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 7%的,指数熔断至 15∶00,当日不恢复交易。9∶30 前出现第(一)、(二)项情形的,于 9∶30 开始实施指数熔断。14∶57 至 15∶00 期间不实施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4.6.2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 11∶30 的,于 13∶00 起恢复交易;当日 13∶00 至 15∶00 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条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 50 指数期货、沪深 300 指数期货、中证 500 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6.3 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相关基金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4.6.4 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恢复交易时,本所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再继续当日交易。指数熔断期间和恢复交易时的集合竞价不揭示虚拟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6.5 指数熔断期间,相关证券复牌的,延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实施。
4.6.6 指数熔断至 15∶00 的,相关证券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6.7 指数熔断至 15∶00 的,相关证券当日不再进行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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