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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指数熔断规定发布(全文)

2015-12-04 16:28 来源:上交所官网 0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中增加第五节“指数熔断”,就指数熔断相关事宜做出专门规定(详见附件),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指数熔断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所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中规定的暂不实施事项,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第五节 指数熔断

  4.5.1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4.5.2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下列品种的基金不实施指数熔断:

  (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5.3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5.4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

  4.5.5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当日不再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

  指数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5.6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

  4.5.7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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