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丝 南安兄弟俩同获刑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经营”顾名思义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
近年来,南安不断加大销售假烟行为的打击力度,深挖上下线,惩治了一批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分子,有效净化辖区卷烟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陈振制
【案例】兄弟俩储存烟丝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2013年4月,溪美人郑某章经徐某峰(已判刑)介绍,向省新镇西埔村林某租用一幢楼房的二楼作为烟丝仓库。同年5月,郑某章到云南省绿丰县乡下收购了一批烟丝,通过货车运回南安,再由徐某峰驾驶郑某章所有的一辆小型面包车,伙同郑某章的弟弟郑某参,利用夜间将这批烟丝中转运输到西埔村的仓库储存。
2013年7月22日,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市打假办在该仓库内查获烟丝134袋,净重2866.6公斤,案值164686.17元。2014年11月6日,郑某章被溪美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11月29日,郑某参到公安部门投案。
2015年2月,市法院审理认定,郑某章、郑某参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郑某章为主犯,郑某参受召集帮忙中转烟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郑某章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郑某参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作案工具面包车1辆,依法上缴国库。
【解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草三情形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以,只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包括生产、运输行为)烟草专卖品,就已经侵犯了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完成了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全部犯罪构成,当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既遂。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在于惩治非法“经营”,并不要求实际销售或以销售成功为既遂条件,只要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即非法经营规模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数量,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有下列3种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郑某兄弟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数额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 王君 通讯员 万子铭)
(烟草打假举报电话:12313、1396032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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