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男子借款给同事利息口头约定 3年后同事只还本金
借钱给同事郑某救急,并口头约定了利息,谁知,还了一段时间的钱后,同事突然反口称“没有约定利息,之前还的钱都是本金”,愤怒的林某将同事诉诸法院。
市法院美林法庭审理后,法官根据此前郑某的规律性还款行为,最终认定双方确有约定利息的事实。
郑某不服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确认双方约定利息为1.5%,郑某之前偿还的钱均为利息的事实。
借钱给同事并约定利息 3年后同事反悔只还本金
林某和郑某是溪美人,两人是同事。2011年2月14日,因急需资金周转,郑某向林某借了4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5%,由陈某作担保人。因担心利息过高,会构成高利贷,郑某写给林某的借条没有写明利息,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刚开始,郑某定期还钱。可到2014年8月的时候,郑某拿了3万元还给林某,说是归还本金,同时反口称“没有约定利息,之前还的钱都是本金”。林某懵了,明明说好利息按1.5%算,之前还的钱都是还利息,怎么现在就成了还本金?
后来,林某多次上门催讨,郑某都没还钱。同年9月,林某拿着借条,到市法院提起诉讼,将郑某及其前妻黄某、担保人陈某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郑某和黄某共同偿还剩余的37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郑某辩称,他的确是找林某借了这笔钱,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他总共汇给林某24.6万元,还的都是本金,“现在只欠15.4万元”。其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并说好了各自欠的钱各自还,因此这笔借款跟妻子黄某无关。
每季度有规律还钱 法庭审理后认定是利息
借条上只写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利息、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均没有写明,到底双方有没有约定利息?
经审理,细心的法官发现,虽然借条上没约定利息,但是钱借出去后的3年时间里,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的情况下,郑某长期、主动、有规律地在每季度的某个时间点,连着十几次给林某汇1.8万元。
“按利息1.5%来算,郑某每季度应付利息1.8万元,这与林某的陈述高度一致。”法官分析,两人虽然是同事,但借款需要陈某的担保,表明双方“交情”并不深,长期出借却不要利息的可能性极低。同时,若郑某长期支付的是本金,理应和林某进行结算或要求其出具收条,但是郑某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
最终法官认定,双方确有约定利息的事实,一审判令郑某偿还剩余37万元的借款和利息;郑某的前妻黄某及担保人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郑某不服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了双方约定利息为1.5%,郑某之前偿还的均为利息的事实,但夫妻债务应为共同还款责任,而非连带还款责任。(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张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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