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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伤残大学生80万赔偿款借给同镇夫妇 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还钱

2015-03-02 22:06 来源:南安商报 0

  原是北京某体校大学生的小奕(化名)因伤瘫痪获赔80万元,他将这笔钱贷给了同镇的吴某夫妇,吴某夫妇还了一部分钱后就没了下文。为此,小奕的父亲将他们告上法院。现在,法院判定的还款期限都已过了,可吴某夫妇仍迟迟不还钱。

  2月25日,小奕的父亲老陈一大早就赶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记者从市法院执行局获悉,该案件已立案并进入查控阶段。

    80万元借给同镇夫妇 对方还29.3万后再无下文

  10多年前,带着家人的期许,仑苍小伙小奕到北京某体育大学就读。当时的他高大帅气,本应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不料,在一次训练中他受了重伤,并因此全身瘫痪。在京医治多年无果后,父母拿着80万元赔偿款带他回家疗养。

  当时,同镇的吴某及妻子蔡某知道这笔赔偿款后,吴某向小奕的父亲老陈提出,他做生意需要钱,可以按月利率2分5厘利息借贷这笔钱,所得的利息可以给小奕当生活费。老陈思来想去,觉得这样子的确能够让儿子有个长期的收入保证,在征得儿子同意后,他便答应借款。

  2010年11月24日和12月6日,老陈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借给吴某夫妇30万元和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这两笔借款的月利率为2.5%(2分5厘),并写下借条。可之后,吴某前后拿了29.3万元还给老陈,便再无下文。

  为拿回钱,小奕委托父亲,于2012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吴某表示要还钱,老陈不久后就撤诉了,谁知吴某竟然食言,至今也没还钱。不得已,去年11月27日,老陈再拟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利息不同引争议 借款方主张认定为无息借款

  老陈说,当时钱借出去后,他在拿到吴某开出的借条时,发现上面没有写明利息,也没有蔡某的签名。在他的要求下,吴某在两张借条上都加上了“月息0.25%”,蔡某也签了名。但因为不知道“月息0.25%”是什么意思,老陈又找到蔡某。随后,蔡某在借条上又加上了“正实是2分5厘”几个字。

  因借条经过反复更改,庭审中“两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利息是多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吴某辩称,蔡某在借条上添加“正实是2分5厘”时没有并没有征得他的同意,所以添加的内容对他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具有约束力,利息也应当以“月息0.25%”(因利息重复约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最低的利率)计算。蔡某辩称,自己在借条上添加“正实是2分5厘”时没有征得吴某的同意,且不是她与吴某的真实意思,对她不具有约束力,即使添加内容对她具有约束力,利息应当以“月息0.25%”计算。之后,两人又主张该案的借贷关系应以吴某最初出具的两张借条为准,认定为无息借款。

    【法官】借款事实清楚 但利息不能超银行4倍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和蔡某是夫妻关系,而这两笔借款都发生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人都在借条的借款人一栏处签名确认。因此,两人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夫妻俩应为共同债务人。

  法官表示,虽然本案两张借条最初均没有载明利息,但过后吴某在借条上均加注了“月息0.25%”,后来,蔡某又均加注了“正实是2分5厘”。

  “夫妻任何一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可以认定为借款的利息约定。”经办法官说,借款的利息约定应以蔡某最后确认的“正实是2分5厘”为准,即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但是,该月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经办法官告诉记者,超出的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

  最终,今年1月中旬,法官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吴某夫妇已支付的29.3万元将先予扣除其应支付的利息,若有剩余才可以抵扣借款本金。(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高燕玲 倪丽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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