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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性人被轮奸如何定性?福建首例强奸双性人案判决生效

2014-08-06 07:46 来源:闽南网 0
双性人被轮奸如何定性?是男是女?是强奸未遂还是既遂?

  是男是女 隐藏了18年

  小刘的DNA为何是男性?她不是有男朋友吗?不是也有女性性别器官吗?

  调查回到小刘的身世。18年前,在云南省的一个火车站,一名刚出生的婴儿被匆匆扔下。

  这个婴儿就是小刘。她既有男人的生殖器官,也有女人的生殖器官。当地好心人刘某高,最终发现并收养了这名弃婴。小刘到青春期时,女性生殖系统发育得更好,但因双性人的身份和遗弃身份,一直没有登记户口。

  这两年,小刘来到南安一家娱乐城工作。房东说,小刘经常化浓妆,说话也是女人声,如果非要说有什么特别,就是做什么事好像不是很温柔,“有时候感觉像男人一样。”

  男友石某说,小刘平时都穿短裤和短裙,没什么特别,只是发生性关系时,每次都是小刘引导完成,“但感觉跟其他的女孩子也差不多”。

  【争论】

  意见一:应按其生物性别,认定为男人

  小刘应该被认定为男人还是女人,这起案件能否认定强奸既遂,在审理中,经历该案的法官意见出现明显分歧。

  魏某、黄某以奸淫为目的,轮流奸淫小刘,但小刘的DNA检测是男性,而强奸罪保护的对象为女性性自主权,被害人必须为女性。

  魏某、黄某误认为小刘为女性,且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小刘为生物学上的男性,因此,魏某、黄某犯强奸罪,属未遂。

  意见二:应按其社会性别,认定为女人

  在生物学上,小刘同时也有女性的第一性征。此外,其至今未登记户籍,法律上未认定性别。小刘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养父、男友,嫌疑人魏某、黄某都认为其是女性。其社会性别为女性。

  因此,从法理上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终极目标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正。每个人都处于社会关系中,社会性是基础。因此应当认定魏某、黄某构成强奸罪,属既遂。

  生效判决:此案构成强奸罪,属既遂

  最终,南安法院采纳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小刘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且长期以女性生活,其社会性别为女性,性自主权依法应受刑法保护。

  法院认定,魏某、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魏某还构成抢劫罪。魏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魏某曾被判过刑,五年内再故意犯此罪,是累犯,当从重处罚。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魏某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昨日,该判决已生效。

  建议:修改法条,将妇女改为“他人”

  据《成都商报》此前报道,重庆人大代表段茂兵律师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

  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的施暴者都是男性,被强奸的都是女性。

  但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陆续发生了一些侵犯男性或双性人性权利的案件,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将妇女改为“他人”。(海都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李炳南 张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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