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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老板欲贷款给工人发工资 银行的钱却迟迟不到

2014-08-05 09:27 来源:南安商报 1

  回应 银行卡信息不符 贷款被银行“卡”住

  中安信业经理李佳表示,他们公司的合作银行是中国银行,客户申请贷款的材料通过中国银行核查审批,第二天下午六七时客户就能收到贷款。

  李佳说,8月1日,周先生告知他们款项没按时到账,他们就向总公司咨询。由于遇到周末,直到昨天上午才收到总公司反馈称,周先生银行卡是使用旧版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内显示的身份证号码是15位,与现在新版18位身份证号码不符,所以被银行“卡”住。

  对于业务员办理时为何没提醒银行卡有问题,李佳表示,他们办理手续,主要是核查银行卡和身份证是否是周先生本人的,如若真实就能办理。“周先生的情况是我们公司在南安开办5年来遇到的第二例。”

  手续出问题、款项又没到账,那就不办理贷款了,但中安信业工作人员表示,不能退单,要按合约办。对此,周先生很不能理解。

  李佳说,没按时放款是因周先生银行卡问题造成的,周先生可带新版身份证到中国银行升级银行卡,贷款就能到账,依合约完成贷款手续。

  可周先生表示,贷款就是为了8月1日发工资用,现在已经过了时间,再贷款已无意义。若依合约,他还要付手续费和利息5000多元;若按6个月分期还款,手续和利息加起来要1万多元。

  周先生说,他们签订的合同上关于合同满足生效的条件之一“中国银行已实际向乙方(周先生)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现在款项未到账,合同不该生效。而李佳表示,因周先生银行卡才导致款项不能到账,是周先生的问题,所以要按合约执行。

  昨日,周先生拿合同到市工商局寻求帮助。可是直到昨日下午,周先生与中安信业也没协商出解决办法。

  律师 合同生效条件未满足 借款人可以终止合约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朝生在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后表示,本次纠纷中,信贷公司未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的储户信息进行充分核实即签订借款合同,未能尽到核实义务,导致无法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信贷公司对本次纠纷存在一定过错,且借款人曾明确告知信贷公司其在2014年8月1日急需该笔贷款,合同中也明确贷款发放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在还款计划表内提到),但信贷公司在8月4日才告知借款人须升级银行卡方可放款。可见信贷公司的行为已导致借款人失去借款的实质意义,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中也明确应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生效:一是双方签章,二是中国银行已实际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此可见,本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因此,借款人在此时要求终止本借款合同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借款人有权要求信贷公司立即终止本借款合同,并要求信贷公司自行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陈江涛 实习生 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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