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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男子没开车撞人 为何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2014-07-09 10:34 来源:南安商报 0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7个月

  昨日,市法院公开审理了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庭审中,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表示,事发后,程某和王某各出资6万元赔偿死者王某明亲属,并得到他们谅解。而且,程某上有4名70岁老者,下有2个女儿需要照顾,他的妻子因患有颈椎病,无法正常劳动,全家的经济来源全靠他一人。事发后,程某也感到后悔,因缺乏法律知识,并不知自己犯下交通肇事罪,没第一时间投案自首,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属初犯,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指使王某无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责。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其无证驾驶造成一死一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程某和王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7个月。

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交通肇事罪处罚的应该是肇事司机,本案中王某作为司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被告人程某并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者,为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记者 王君 实习生 郑智鸿 通讯员 叶鑫 郑开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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