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南安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海丝商报   2021-03-03 19:38

  海丝商报讯(记者李贵灵通讯员黄琨臻周佳宝)为了一己私欲,南安水头一男子竟然在法庭上说谎。最终,被法院罚款,为自己的“虚假陈述”买单。近日,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妨碍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

  事情还要从2019年说起,原告吕某甲到南安法院水头法庭起诉要求被告吕某乙偿还借款19万余元及利息,并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某乙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合同中利息部分载明的“3、5%”有添加、改动,吕某甲对此予以否认。

  水头法庭在审理该起案件时,为查清案件事实,决定延期审理,并启动鉴定程序。后司法机构出具“待检笔迹‘3、5%’中‘3’为阿拉伯数字‘2’的基础上添加下侧斜竖向笔画形成,待检笔迹‘、5’符合添加笔迹的特征”的鉴定意见。在双方当事人收到鉴定结果后,法庭决定再次开庭,不想原告吕某甲却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撤回了该案的起诉。

  2020年下半年,吕某甲又另行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虽认定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5%计算利息属实,但认为吕某甲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和延期开庭,其上述行为妨碍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惩处,故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面对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吕某甲后悔莫及,于2月19日主动缴纳了上述罚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在庭审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做虚假陈述的,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当事人如果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响应的处罚。

  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庭长陈志斌表示,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严厉惩处,既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也对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有着良好的教育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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